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的,视为撤回复核申请;
(四)受理复核申请的,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并在2个月内对复核结果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教职工。
复核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经过复核,认定原处分确有错误,应予以撤销的,应及时做出撤销决定,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